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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大纲简版

来源:网络平台分享整理 时间:2022-08-13 作者:秉德培青8H88 浏览量:

·劳动法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

·人身属性:如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

·财产属性: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

·平等性: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确定;

·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者

·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禁止用人单位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15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15条

·劳动者包括帮工、学徒、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

·已满16未满18周岁的,不得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不适用劳动法人员

·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

·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罚款;

·患病或受伤,负担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情形严重的,按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

·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间;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

·工会

·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作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除外)
《劳动法》第38条

·加班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情形
《劳动法》第42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劳动法》第38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探亲假

·保留工资、岗位;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年休假

·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可带薪连休,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

·连续工作1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1年不满10年,年假5天;

·10年不满20年,年假10天;

·20年,年假20天;

·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工资制度

·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用人单位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优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规则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48条

·代扣工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

·可以代扣情形

·个人所得税;

·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

·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劳动者赔偿的经济损失

·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20%;

·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最低工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法》第48条

·参考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法》第51条

·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休假及参加国家和社会劳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试用,见习期间,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非货币性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经济处罚,并支付赔偿金;

·劳动安全卫生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第53条

·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54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第55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59条

·经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61条

·怀孕期间

·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61条

·哺乳期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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