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
·概念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发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劳动争议情形
《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条
·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间的纠纷;
·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一般规定
·调解方式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仲裁;
·调解原则
·仲裁和诉讼程序,须先裁再诉;
·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由其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协商
·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协商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
·调解程序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书面、口头都可以;
·自申请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或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
·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受理条件+通知申请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其次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当事人向两处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
·时效
·1年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知或应知被侵害之日起算;
·不受限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应自劳动关系终止日起1年内提出;
·时效中断
·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继续计算;
·审限
·自受理日45日内,延长不超过15日;
·先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案件,据当事人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
·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则
·纠纷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裁决不服
·劳动者不服可再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单位不服不可再诉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处理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用人单位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程序;
·仲裁员任职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律师执业满3年的;
·诉讼
·应当受理
·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起诉;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可起诉;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法院主管;
·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起诉;
·不予受理或驳回
·仲裁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申请主体不适格;
·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驳回;
·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报酬,计算工作年限;
·法院有权撤销一裁终局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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